土地界址調整協議書就全部所有權人交換或贈與之異動土地部分繳納印花稅

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第2款規定調整土地界址,各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不變,價值差額互無補償,其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協議書,應就全部所有權人交換或贈與之異動土地部分,依法繳納印花稅。

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媳婦應課徵贈與稅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 條之1 規定,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配偶及直系血親之親屬關係者,可免徵贈與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 條第2 項規定,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且贈與對象為民法第1138 條所定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親屬關係始可免稅。